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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开征房产税税率为12事实并没有这么简单-【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21:33:48 阅读: 来源:盘发器厂家

摘要:  近日,宁夏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宁夏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包括各类开发区、各类园区)范围内征收,新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近日,宁夏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宁夏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包括各类开发区、各类园区)范围内征收,新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这一细则的发布,顿时掀起了一波房产税讨论热潮,但是这一次的细则具体说了些什么,作为非房产税试点城市,这一房产税细则跟我们所认为的又有哪些区别呢?

宁夏房产税细则全文

??《细则》明确,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此外,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新房自交付使用后次月起计征

??《细则》规定,购买新建商品房,房产税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购买存量房,房产税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出租、出借房产,则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而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房产税则是从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另外,自建的房屋,房产税将从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此外,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按年计算 分季缴纳

??《细则》明确,房产税将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分季缴纳的税款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缴纳入库,入库期限最后一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可向后顺延。年应纳房产税额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纳税人,纳税人可以自愿采取全年一次性申报纳税,缴纳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终了后15日内,入库期限最后一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可向后顺延。

四类情况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细则》称,除《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四类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纳税人,可按有关规定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三)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四)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附《细则》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包括各类开发区、各类园区)范围内征收。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未设立地方税务机关的市、县(区)由房产所在地的国家税务机关征收(下同)。

纳税人跨市、县(区)使用房产的,由纳税人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第四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第五条 除《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纳税人,可按有关规定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三)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四)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第六条 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税免税的,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收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其他情形需要定期减税免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分季缴纳的税款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缴纳入库,入库期限最后一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可向后顺延。

??年应纳房产税额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纳税人,纳税人可以自愿采取全年一次性申报纳税,缴纳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终了后15日内,入库期限最后一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可向后顺延。

??第八条 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五)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第九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宁政发〔1987〕3号)同时废止。

宁夏房产税非新政 房产税试点已暂停

对宁夏出台上述房产税实施细则,相关业内人士发表了自己的几点意见。首先,房产税与目前市场预期将来成为长效调控政策内容的房地产税并非一个事物,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198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其次:宁夏公布的政策也并非新政策,在政策最后一条内容非常明确,“本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宁政发〔1987〕3号)同时废止。而《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宁政发〔1987〕3号)与新条例并无明显区别。”

第三:宁夏的新条例只是老条例的替换,与目前全国上海与重庆试点的房产税并无关系。

第四:房地产税是一个综合性概念一切与房地产经济运行过程有直接关系的税都属于房地产税。张大伟解释称,在我国包括房地产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这也意味着“房产税”其实是“房地产税”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五:市场对调控加码有预期是出现对老政策新炒作的主要原因。房地产税落地的预期越来越强,很多房地产业内人士对过去执行的税费了解不多。都是一个全国都在执行的政策被关注的原因。

业内认为,房地产税从执行周期看,起码5年内影响都不会大。主要原因有几方面,一是从之前已经有的试点看,房地产税都是从新增量开始试点,这样政策落地的难度小,上海、重庆都是先从增量开始,但这并不意味着房产税在这些城市就不会扩大。重庆已经逐渐开始扩大到存量。

其次,增量开始,也并非指只核查增量,而是对新购房人群核查存量面积,超额的征收房产税。以上海为例,如果不新购房屋,之前存量面积不计算房产税,但如果新购房将叠加之前存量一起计算房产税。

再者,房产税未来是用来取代地方土地出让金减少后的地方税源。初期肯定从新购的超面积收起但是长远来看,肯定会涉及存量多套房。不然的话,仅考量新购面积征收的房产税可能税额连保证新增加的征税人员的成本都难以满足。

相关业内人士同样认为,宁夏此次出台房产税政策,属于常规性内容,和上海重庆的房产税试点是有本质区别的。

业内称,上海和重庆的房产税实际上是包括两种,第一是国家规定的包括商业办公等房源的房产税征收,属于常规性工作。第二是上海和重庆先行试点的房产税政策,主要针对住宅项目。

宁夏此次政策中提到了“除《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的内容。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实际上最核心内容就是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所以从整个角度看,这次政策属于常规的而非加码的政策,住房持有者不必担心征收房产税。

“当然这个文件在免征方面表述略微晦涩,容易引起误读。相关房企和售楼部门也应该加大对房产税政策的宣传,防范各类借此类常规政策调整而做出的错误宣传做法。”

业内还认为,各地目前出台的房产税政策,实际上是针对商业办公的房产税政策,本身并不涉及住宅市场。而对于住宅市场的房产税征收,上海和重庆试点后也没有扩围的动向,更多的还是围绕各类行政性管控政策如限购限贷限售等展开。住宅市场的个人房源征收还是会比较谨慎,这一点购房者本身不用担心。当然“房住不炒”也要求购房者端正购房心态,无关税收问题,自己应该对住房持有的目的有清晰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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