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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公路管理局胜诉一起超限行政诉讼案件

发布时间:2020-02-27 17:02:46 阅读: 来源:盘发器厂家

讯 2015年7月16日4时38分,六安市公路管理局直属分局执法人员在G312线582K+300M查获六安市某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徐某某驾驶的皖NXX62号/皖HDXX7重型半挂牵引车超限车辆,从裕安区淠联砂厂装载黄砂后,运输至合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皖NXX62号/皖HDXX7货运车辆的违法事实情况下达了《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作出拟对车货总重超过75吨的货运车辆处以三万元的罚款的决定,六安市某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及其代理人在法定时间内向六安市公路管理局提出听证申请,就1、六安市公路管理局汪家行机械化养护工区指定停车场不符合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2、执法人员一人执法,没有向当事人出示证件执法程序不合法;3、超限检测装置未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依法检定4、沿线有给其他超限车辆二次复磅的机会并由证人谷叶全证明其驾驶货车被查时准许复磅一次且两次称重不同,没有给皖NXX62号/皖HDXX7货运车辆复磅,存在执法不公等问题向六安市公路管理局提出听证申请。2014年7月23日六安市公路管理局对该行政案件公开举行听证。2014年7月29日,六安市公路管理局向六安市某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下达处以三万元的行政处罚,六安市某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也在规定期限内也履行了法定的义务。同年10月28日,六安市某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不服六安市公路管理局对皖NXX62号/皖HDXX7货运车辆作出三万元的罚款决定,向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六安市裕安区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7月16日4时38分,六安市公路管理局直属分局执法人员在G312线582K+300M进行治理检查,查获徐某某驾驶的六安市某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皖NXX62/皖HDXX7挂货车在运输黄砂涉嫌超载,将该车拦截至城西汪家行治超点进行称重检查,该车为6轴车,限载重55吨,实际载重81.8吨。2014年7月29日,六安市公路管理局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条和《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条决定对六安市某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三万元并责令卸载超限部分货物的处罚。另查明皖NXX62/皖HDXX7挂货车实际车主是赵某某挂户在六安市某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六安市裕安区法院认为,六安市公路管理局是交通主管部门,有权对在道路上运输超限车辆进行查处。六安市某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皖NXX62号/皖HDXX7货运车辆运输黄砂81.8吨,超过《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未经批准驾驶货车总重超过75吨限额,事实清楚。六安市公路局在处罚过程中对当事人履行了告知听证权利,听取了原告的陈述和申辩,程序合法。经庭审没有证据证明六安市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有违法行为。驳回原告赵华东、六安市某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要求撤销行政处罚的诉讼请求。  2015年4月14日,六安东方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六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上诉,法院经审理作出驳回赵某某、六安市某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的决定。(李晓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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